tyc8722太阳集团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老员工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
、
《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 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tyc8722太阳集团实施办法》(校行字〔2017〕
28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公司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员工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员工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成立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员工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各部门配合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集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员工组织)
,具体负责员工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设立员工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员工勤工助学资金由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使用,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
各学院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档案,向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合同的员工,可按照合同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标准,接受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员工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员工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建立员工勤工助学活动的档案;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工作;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措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员工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员工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要保证员工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实验室)助理、行政助理、后勤服务助理等。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临时岗位于用工前3日内)向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填写《tyc8722太阳集团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设置岗位。
第二十一条
未经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开展的其他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管理范畴,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不支付酬金。
第二十二条
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开展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工作,
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用工关系,并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员工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员工名单和签订好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报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签订合同并报送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工作。在岗员工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各单位依据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核定的工资总额和考核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表加盖本单位公章,于每月底的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报送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校财务处,由校财务处按月将工资打入员工个人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员工,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坚持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
由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的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合肥市内。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在校内公开
组织双向选择
招聘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员工档案,对上岗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定期对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进行回访。
第二十八条
未经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员工自行与校外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不在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管理范畴。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以实际工作任务量和考核结果按月计酬。
第三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酬金根据工作内容,参照校内固定岗位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
合肥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与员工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
员工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统一造册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员工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及员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员工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须经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授权,代表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员工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合同书必须明确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和员工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
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也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tyc8722太阳集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
〔2011〕
12号) 同时废止。